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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名选举董事的程序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P股东提名选举董事的程序[1]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可以按照下列程序推选一人担任董事:

1.P程序股东拟选任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动议的形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人数符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且不超过应选人数;(a)股东向公司提交的上述议案应至少在14天内送达公司[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

(2) 拟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书面通知和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被提名人的书面通知,以及被提名人的有关书面材料,应当至少送达公司14日[3]股东大会召开日前日;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给予提名人和候选人提交上述通知和文件的期限不得少于14天(自股东大会通知发出之日起计算)。

二股东推选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程序

(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 提名人提名其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经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教育背景、职称、职业情况、兼任职务等情况。;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资格及其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公开声明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3)上述信息应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包括《香港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在股东大会选出独立董事之前公布。非执行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临时提出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的,拟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和被提名人表示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上述被提名人的有关书面材料,应当在14日内送达公司[4]股东大会召开前;

(4) 公司在召开拟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前,应当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还应当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以担任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董事会应当说明中国证监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是否有异议。

三、股东拟推选董事之必要资料

为符合《上市规则》对发行人董事的相关披露要求,使股东在知情的情况下对董事的选举作出决定,提名人向股东提供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全名和年龄;

(b) 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如有);

(c)经验包括(i)在过去三年内在上市公司中持有的其他董事,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以及(ii)其他主要任命和专业资格;

(d) 目前的工作情况以及股东应了解的与候选人的能力或诚信有关的其他信息(可能包括商业经验和学历);

(e)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的关系,或相应的负面陈述;

(f) 他/她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公司股份中的权益,或就此作出的适当的负面陈述;

(g) 代名人就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w)条须披露的资料作出的声明,或适当的否定性陈述,其中没有根据任何此类要求披露的信息,也没有任何其他与被提名人的董事选举资格有关的事项应提请股东注意;和

(h) 联系方式。


[1]股东在本文件中提名董事的程序,由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汇总,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上市规则》第13.70条和第13.73条的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布后提议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的,发行人必须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以补充通知或公告的方式通知股东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相关股东大会召开之前。鉴于上述规定,为使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公告或补充通知,请拟推选董事的股东尽早与公司取得联系,并将有关材料送达公司.

[3]见上文2。

[4]见上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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